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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寻衅滋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凤城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关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2月28日,罪犯关某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辽0682刑初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关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书记员:于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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