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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
孙忠林(辽宁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
李春菊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法煤业集团退休工人,现住调兵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林,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春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锡伯族,现住调兵山市。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缺乏法律根据。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彭昌宏
审判员:曹红鹰
审判员:刘璐
书记员:吴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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