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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淑芳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淑芳,女,1943年1月8日生,汉族,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调兵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林,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春菊,女,1946年4月16日生,锡伯族,现住调兵山市。

上诉人邵淑芳因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淑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昌宏 审 判 员  曹红鹰 代理审判员  刘 璐

书记员:吴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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