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淑芳,女,1943年1月8日生,汉族,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调兵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林,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春菊,女,1946年4月16日生,锡伯族,现住调兵山市。
上诉人邵淑芳因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淑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昌宏 审 判 员 曹红鹰 代理审判员 刘 璐
书记员:吴国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