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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劳动争议一案驳回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陈某
孙忠林(辽宁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
李春菊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煤集团退休干部,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林,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春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锡伯族,铁煤集团退休教师,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上诉人陈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中,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不予受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彭昌宏
审判员:曹红鹰
审判员:宋贵

书记员:吴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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