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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66871460-1,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A座1单元2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064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晨风图书有限公司、许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被执行人许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省体育局宿舍北,自由大路南五环国际大厦,丘地号:***,建筑面积:116.4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被执行人许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省体育局宿舍北,自由大路南五环国际大厦,丘地号:***,建筑面积:116.4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3、被执行人许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省体育局宿舍北,自由大路南五环国际大厦,丘地号:***,建筑面积:55.6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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