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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澎达经贸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澎达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李淑华,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许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350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澎达经贸有限公司、李淑华、许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澎达经贸有限公司、李淑华、许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澎达经贸有限公司、李淑华、许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李淑华购买的,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号,项目名称: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丘地号:,第幢单元号房,建筑面积:89.7平方米,合同编号:号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2、将被执行人李淑华购买的,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5688号,项目名称: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丘地号第幢单元号房,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644970号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3、将被执行人许多购买的,长春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飞跃路与光谷大街交汇,项目名称:咖啡小镇,丘地号:8-5/758-32,第76幢4单元307号房,建筑面积:140.7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41143号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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