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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绿园区城西乡跃进村三合堡屯。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三合卜屯。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黑水路东一条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
被执行人:张为民,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赵玉某,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63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黑水路东一条黑水路火险改造,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9788.3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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