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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绿园区城西乡跃进村三合堡屯。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三合卜屯。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黑水路东一条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
被执行人:张为民,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赵玉某,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63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关东文化主题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张为民、赵玉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黑水路东一条黑水路火险改造,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9788.3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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