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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弘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执行人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执行人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王贺民,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06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弘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王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弘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王贺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弘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王贺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公路以南,土地证号:长国用(2008)第******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439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
2、将被执行人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繁荣村,土地证号:长国用(2006)第******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756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
3、将被执行人徐某持有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8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4、将被执行人王贺民持有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2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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