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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领秀朝阳。
法定代表人:佟某。
被执行人:佟某,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左旻贲,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58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佟某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鸿城西域小区南湖大路小区,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497.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前进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3、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前进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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