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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领秀朝阳。
法定代表人:佟某。
被执行人:佟某,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左旻贲,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58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佟某、左旻贲、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佟某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鸿城西域小区南湖大路小区,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497.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前进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3、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前进大街,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崔 云

书记员: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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