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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丽娟
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
人民陪审员 聂晓辉
书记员: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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