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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9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于2017年9月19日被解回,于2017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租赁周某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B030号门市(租期至2017年4月6日止),后将该门市一楼出租给被害人朱���1(租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押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妻子王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B030号门市朱某1经营的靓e族美发工作室内,以房屋租期届满为由,与被害人朱某1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16年12月20日起,年租金5万元,后实际收取朱某1房租人民币42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续交租金,且未退还原押金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害人朱某1经营期间房租,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27419元。2017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其未赔偿被害人损失。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载���被告人王某某到案非自首。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情况,证人王某、朱某3、周某、孙某、苏某的自然情况。3、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证人王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5、房屋租赁合同、美发店转让(复印件):载明周某与孙某于2014年4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每年9万元;孙某与苏某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从2013年12月20日到2016年12月20日止,年租金为45000元;苏某与朱某1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美发店转让合同,将靓e族美发店转让给朱某1,转让金额5万元;王某与朱某1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金5万元,租期从2016年12月20日到2018年12月20日止,后付收条。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证言:2016年11月22日我和朱某1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在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青年城东门e美发工作室内,我收取朱某1房租37000元,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我老公王某某了,王某某让我去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并收取房租费,房主是谁我不知道,房主也没有委托我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我给王某某的钱被他花了。另证实,2016年11月20日我和朱某1签订了二年的合同,收了一年的房租,当时朱某1给了我37000元现金,过去我老公借她5000元顶房租了,我们商定的房租是50000元,这样朱某1还欠我们房租8000元。我记不清是否拿我老公与房主签订的合同给朱某1看了,也记不清是否给房主打电话了,收的房费都给��老公了,不知道他是否交给房主了。我老公和房主签订的合同截止到2017年4月6日。2016年11月20日当天晚上,我老公欠别人的钱,别人(把我家的东西)搬走了,不是我们找人搬的。证人周某证言:我在东田青年城有个门市,是青年城B030号门市,面积140.9平方米,包括一、二楼。出租给谁记不清名字了,肯定不是王某,签订了出租合同,日期截止到2017年4月6日,年租金是9万元,合同现在无锡市,出租房开了一间网吧,不知道出租房一楼开发廊的事情,没有与朱某1签订合同。证人孙某证言:我和周某认识,我租他的房子了,期限是从2014年4月6日到2017年4月6日止,房子地点在宽城区东田青年城B030一楼门市,是二层的门市,和周某签订了合同,我把一层租给一个女的开美发了,时间是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两个女的合伙经营,其中一个叫苏某。网吧是我和王某某、闫龙三个人合伙经营的,2014年5月底,我把网吧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了,剩下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当时签订转让合同了,现在时间过太久找不到了。证人苏某证言:我和孙某是租房子的时候认识的,租的房子在东田青年城A6栋B030一楼,2013年12月份,我和表姐合伙经营了靓e族美发工作室,我俩一直经营美发工作室到2014年5月,因为我自己要购买房屋资金不够,就把美发工作室以5万元转让给我表姐了,我们签订了转让合同。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1陈述:我被骗了,我在长春市宽城区青年城东门经营一家靓e族美发工作室,工作室是2014年5月从别人那兑过来的,我楼上的二房东王某某���我说工作室房子的租金、电等费用由他管理,之后每年我就把租金交给王某某。2016年12月20日我工作室房租的租赁合同到期了,在11月20日时王某跟我说合同到期了,要交下一年的房费,她说大房东要涨房钱,我的租金涨到60000元,我跟王某说我的租金一年是50000元,期间王某还跟他丈夫王某某通了电话,王某用她的电话给大房东打电话,说2016年11月20日必须交房子的租金,她还给我看了一份她租房子的合同,租金是十二万元,之后我把钱交给王某,给她现金人民币37000元,王某某欠我5000元(顶一部分房租),王某给我出具了42000元的收据,以前还交了2000元的押金,共计人民币44000元。我和王某签订合同、交租金的时候我家的两个发型师都在现场。从兑店后,我把租金都交给了王某某。王某给房主打电话时电话接通了,她把电话给我,里面是一个男的(声音),让我和王某我们这两户都得交租金,这期间王某也给他丈夫王某某打电话,我跟王某某也通电话了,他让我交房子的租金。我没有见过实际的房主,王某某和我说他是二房东。另陈述,王某和我签订的租赁合同起止日期是从2016年11月20日起到2017年12月20日止,一年房费5万元。电话中自称房主的男子让我赶快交钱,我就相信他们了。2017年4月6日王某某的房子到期了,房主周某让我把美发店搬走,我问周某和王某通电话的事情,周某说没有和王某通过电话,王某给我看的租赁合同也是假的,(他)没有收到王某某和王某的房费我才知道被骗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因为诈骗被列为上网(追逃人员)的,2017年9月7日在深圳市被当地公安局抓获。2013年我和���的合伙人孙某一同从周某的手里租来房子经营网吧,之后把楼下转租给朱某1,朱某1和他妹妹合伙经营靓e族美容美发店,孙某跟朱某1的姐妹签订租赁合同。到2014年我就自己经营网吧了,2014年末朱某1交给我第一笔房租钱,我们和周某签订的租赁期限是几年的我忘记了,14年的房费是我和孙某合伙交的,15、16年的房费是我自己交的,每年的交费日期是3月1日,我经营的网吧名称叫做一家人。2016年11月20日我让我媳妇王某和朱某1签订了租赁合同,大概内容就是按照以往的租赁合同内容签订的,租金上涨了。整体的房租上涨了,所以就把朱某1的租金也上涨了,签订合同后朱某1把租金给我媳妇了,一部分现金,一部分转账,之前我欠朱某15000元折抵房租了,她又给我37000元,还有2000元押金,一共是44000元,最后我媳妇把钱都通过微信转账给我了。房租我没有交给我周某,��部分还信用卡了,一部我母亲看病花了。另供述,我和周某的房租截止日期到2017年4月6日,我经营的网吧在王某与朱某1签订合同的当天搬走了,我欠杨磊25万元,杨磊打电话向我要钱,没办法杨磊把电脑搬走了。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亦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当庭供述,我从2013年10月起租这个房子,到2017年4月6日止。朱某1交押金2000元,如果继续租房子就不返,我和原房主是口头约定。2016年11月20日我让我妻子王某找朱某1把一年的房租收上来,签订合同约定租金是5万元,朱某1给现金37000元,以前还管她借了5000元,实际(顶算)给了42000元。2017年4月之后我就没再交房费了。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王某与被害人朱某1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年租金5万元。被害人朱某1付给王某现金37000元,另王某某曾向朱某1借款人民币5000元顶一部分房租。确定王某收到房租款人民币42000元且已转交给王某某。因年租金5万后经计算确认朱某1月租金为4166元,被害人朱某2实际使用了三个半月,扣除此部分租金,被告人朱某1被骗金额应为人民币2741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朱某1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74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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