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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舒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吉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某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2月28日因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0年12月26日因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200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某在舒兰市南城街爱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2室居住期间,继续练习法轮功,并用电脑从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法轮功文件,并复制法轮功宣传单、光盘等。2009年10月28日舒兰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2台、切纸机1台、移动硬盘2个、手机8部、手机电池10块、手机卡4个、U盘3个、MP39个、MP42个、磁带39盒及光碟1018张、打印纸2箱、彩喷纸5袋、墨粉1袋、彩色墨水18瓶、印章3个及书籍、法轮功宣传单、手稿、照片、图片、条幅刷、条幅模框、宣传挂板、挂件等。经吉林市公安局国内保卫支队鉴定《九评共产党》等宣传书籍185本,“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等光碟1018张,“大难来临何处藏”等宣传单2586份均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转化学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6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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