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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春娟,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9)丹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春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春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10月25日,罪犯刘春娟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春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春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海秋 审判员 孙洪成 审判员 秦艳芳
书记员:朱传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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