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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任某某机动车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晓洲。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机动车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任某某一次性给付杨某某赔偿款60000.00元整,余款7099.5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该案执行结案。本院决定对(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忠宝

书记员:周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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