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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庞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2015年4月3日,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庞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退赔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7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庞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二六年二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裴小明 代理审判员  葛 浩

书记员: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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