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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5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洮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二0年十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裴小明 代理审判员 葛 浩
书记员: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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