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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作出(2012)通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为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34年9月29日止,截止2017年5月1日余刑为17年4个月2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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