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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绑架、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犯绑架、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1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36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2015年10月16日,为该犯减刑1年10个月、1年4个月。截止2017年5月1日余刑为6年9个月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现已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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