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罪犯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犯绑架、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1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36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2015年10月16日,为该犯减刑1年10个月、1年4个月。截止2017年5月1日余刑为6年9个月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现已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