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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志强、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苗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磁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贺保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贺保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贺保兴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贺保兴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申玉良

书记员: 郭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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