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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700.24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峰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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