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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武汉道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灯岭村毛湾村。法定代表人陶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账户为17×××24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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