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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霍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合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张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霍开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霍某某在华夏银行汉阳支行11×××2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44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肖胜祥

书记员: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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