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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田玉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潘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田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玉某的银行存款1632.34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峰

书记员: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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