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君都宾馆内,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与张某某、李某某及被害人于某某(男,25岁)发生厮打,王某某用拳将于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系头面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审判长:董纹宽
审判员:张新春
审判员:李海玉
书记员:李月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