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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8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帮驾驶无号牌的五征牌电动三轮车,沿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00071号监控杆处时,该车前部与从事故地点西侧垃圾中转站由西向东驶入银河路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准备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孙某所骑的三轮车左侧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侯某帮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同事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被告人侯某帮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侯某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杨某的证言;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到案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侯某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帮案发后守候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鸣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
书记员: 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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