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郭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郭增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刘秀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郭西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王玫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9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郭某、郭增义、刘秀梅、郭西正、王玫瑰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蔡永辉

书记员:张莎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