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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河北高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关106国道西。
经营者:刘国仙,住献县。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持有的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80005120328144,面额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巩润喜

书记员: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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