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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被执行人: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安路北兴顺街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9585108-9。
法定代表人:赵玉河。
关于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08××74、08××77、08××21、08××22)四处;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房产(房产证号08××17、08××74)二处。
三、查封被执行人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海国用2014第0**号)土地一宗。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孙士强
书记员: 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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