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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增明、迟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回增明,男,1969年8月7日出生,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迟宝华,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现住沧州市南皮县。
案外人:贾秀珍,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沧州市南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回增明与被执行人迟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冀0902执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迟宝华、贾秀珍的存款254000元。后经本院核实,贾秀珍系案外人,本院冻结的贾秀珍的存款系案外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贾秀珍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凤祥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

书记员: 权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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