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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河北一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一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组织机构代码065733918。
被执行人:胡腊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吴桥县。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河北一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胡腊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管、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凤祥
审判员 王连连
审判员 胡欣欣

书记员: 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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