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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五常镇红旗街四委。
被执行人赵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舒兰市金马镇天德村。
被执行人赵某福,男,24岁,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赵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执行员 洪 涛
书记员:王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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