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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抓获,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邓军
书记员: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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