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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某盗窃一案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2008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1、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碧水湾小区五号楼中间,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红黑相间的豪爵铃木GN125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2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给林甸县的由某某,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杨某某。2、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锦江佳苑小区7号楼6单元门口车库旁,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0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到绥化,赃款用于生活花销。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世纪花园小区D栋楼下,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8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到绥化,赃款用于生活花销。4、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世纪花园小区C栋5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所有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6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5、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西环综合楼院内北侧第一个外挂楼梯处,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3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花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6、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天泽官邸小区12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3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到林甸县,赃款用于生活花销。7、2017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新新怡园二期七号楼北侧食杂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杜某某所有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元。案后赃款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8、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西海新区东门福多多超市旁,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8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9、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凤桐佳苑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天然气阀附近,盗窃被害人彭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4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10、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畜牧局家属楼楼下,盗窃被害人陶某某黑色三阳牌踏板摩托车一辆藏在家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已返还陶某某。11、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远大丽景小区2期7号楼1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12、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远大丽景小区1期1栋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郝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40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13、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滨江国际小区6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尹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6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14、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富士祥和小区C栋1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0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给陈某某,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程某某。15、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丽江府第小区西门商服早餐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2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给林甸的由某某,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李某某。16、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三粮店综合楼7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掉,赃款用于生活花销。17、2017年7月份,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金域广场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6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给林甸的由某某,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赵某某。18、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果苑小区B栋1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铃木牌QS110-C型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8元。案后赃物被马玉某卖到林甸,赃款被马玉某生活花掉。19、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果苑小区B栋13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新大洲本田190型号摩托车一辆藏于家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3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起回已返还李某某。20、201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原塑料厂家属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铃木QS110-C牌型号摩托车藏于家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6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起回已返还张某某。21、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地矿局家属楼,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金城铃木牌摩托车一辆藏匿家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1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起回返还刘某某。22、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玉某在肇源县世纪小区,盗窃被害人郭某的黑色本田新大洲牌摩托车一辆藏于家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3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已返还郭某。综上,被告人马玉某共计盗窃摩托车22辆,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4,464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马玉某被公安机关在肇源县肇源镇马玉某家楼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玉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被盗摩托车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手机微信截图、证明、马玉某转转网、闲鱼网信息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证人由某某、陈某某的证实;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程某某、赵某某、郭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尹某某、郝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玉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视频资料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玉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玉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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