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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瑞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蠡县。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蠡县。被执行人计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刘兴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白金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
关于王瑞利、王某某、与计凯、刘兴彬、白金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保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计凯、刘兴彬、白金龙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无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全和
审判员 吕建军
审判员 李伟仲
书记员:张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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