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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某某办事处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某某办事处。
负责人:刘国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郝友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白云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郝某某不服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执异1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07年11月15日,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河北白云物资经销公司签订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00元,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某某办事处受让该笔债权,到期被告未能偿还。该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满民初字第626号判决,判令路桥公司、河北白云物资经销公司期限内承担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7年5月9日以抽逃资金为由,追加郝某某为被执行人。该院从保定市满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路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显示:2009年4月23日,郝某某受让郝亚辉公司全部股权,其中货币出资324万元,实物出资540万元,持股比例为14.4%,有签名和手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07执字第339号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郝某某为被执行人后,郝某某不服该裁定就应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亦不应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并给予其如不服驳回裁定向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权利。因此,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执异11号裁定程序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执异11号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执字第339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斌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斌

书记员: 何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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