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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居住地保定市莲池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某某(身份证号码:)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移交本院执行实施庭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被判处罚金五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某在农业银行保定市三丰支行花园街分理处存款4900元,依法将该存款划拨至我院账户,其中上缴国库4250元,执行费6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全和
审判员 吕建军
审判员 李伟仲
书记员: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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