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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文华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杨文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文华258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书记员: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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