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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爱华,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金店村4组。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金店村4组。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燕林小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办理将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何家沟居委会建工集团个体公寓2-1-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冯爱华、刘某名下,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何家沟居委会建工集团个体公寓2-1-1号的房屋过户到冯爱华、刘某(身份证号××、xx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丹萍 审 判 员 刘曙光 审 判 员 潘 涛
书记员:刘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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