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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8〕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艳、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晨琳
书记员: 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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