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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宫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某
宫某某

(2016)黑038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
被执行人宫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宫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黑038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宫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张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宫某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89259元。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宫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能提供宫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宫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宫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且张某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宫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宫某某新的财产线索,张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宫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宫某某新的财产线索,张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宋清江
审判员:张海鸥
审判员:田浩

书记员:王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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