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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
程某某
李某某
(2016)黑0382执异20号
案外人曾范伟,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人程某某、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曾范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曾范伟称,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据(2011)密执字1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于法生(已死亡)妻子李某某转到曾范伟名下经营22.5亩土地经营权,自2016年3月10日交由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程某某经营管理,用该土地承包费来清偿于法生赔偿程某某、程某某的各项损失。
直至还清为止。
案外人曾范伟提出异议称2014年异议人与草原站建立了承包关系,此地是密山市草原站的地,一年一承包,2014年李某某因身体不好无法耕种该地而放弃对该地耕种,异议人于2014年开始耕种此地,现在已经实际是异议人的了,而且异议人身体有病,不能耕种此地,特将此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此地与李秀芹没有关系,李秀芹已经放弃了此块地,此地已经实际是异议人的了,法院裁定将已经是异议人的水田执行是错误的,提供了收据、土地承包协议、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四份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本院认为,(2011)密执字11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法生(已死亡)妻子李某某转到曾范伟名下经营22.5亩土地经营权,自2016年3月10日交由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程某某经营管理,用该土地承包费来清偿于法生赔偿程某某、程某某的各项损失。
直至还清为止、本院查封裁定书已下发,其查封的土地系于法生生前经营,于法生2012年承包给曾凡辉不实,作假逃避执行;李某某2014年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规避执行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曾范伟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判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才到那个数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2011)密执字11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法生(已死亡)妻子李某某转到曾范伟名下经营22.5亩土地经营权,自2016年3月10日交由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程某某经营管理,用该土地承包费来清偿于法生赔偿程某某、程某某的各项损失。
直至还清为止、本院查封裁定书已下发,其查封的土地系于法生生前经营,于法生2012年承包给曾凡辉不实,作假逃避执行;李某某2014年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规避执行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曾范伟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魏明珠
审判员:王德权
审判员:卢晓红
书记员:王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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