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3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0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9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1月9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杨景彬 审判员 张瑞征
书记员:李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