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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龙减刑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赵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0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某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书记员:郑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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