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罪犯赵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0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某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书记员:郑月薇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