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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年与武汉市山海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某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山海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28号。
法定代表人甘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仲裁(2005)3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山海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9,366.2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山海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16.23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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