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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尚家柳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56195171-1。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高桥现代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930763459。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省邵东县,现住:长沙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黄某某名下价值20339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黄某某名下价值20339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贺 审 判 员 牛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
书记员:王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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