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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沧县,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4月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李某、杨某、赵某、杜某、陈某、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不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陈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金凤
审判员 李月巧
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
书记员: 赵洪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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