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刘某某。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6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书记员:王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