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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桥西区第一时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
被执行人桥西区第一时间男式服装店。
经营者杨静,女,
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西劳人仲案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桥西区第一时间男式服装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桥西区第一时间男式服装店、杨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静银行的存款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 代理审判员  刘 耀

书记员: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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