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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被告人祝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
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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