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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
王某某申请孙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503刑初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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